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的意见
(宁价综发[2009]2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价格宣传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了解价格工作情况、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引导价格走向和社会舆论、维护社会安定的必要手段;更是价格部门转变职能,进一步树立执政为民新形象的客观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需要,扩大价格工作的社会影响,提升价格部门的社会形象,现就加强和改进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宣传工作机制
(一)高度重视价格宣传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价格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宣传工作作为推进价格工作的有力保证,作为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坚持与本职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认真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宣传工作作为日常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精心组织实施,强力推进价格宣传工作的开展,确保宣传效果。各单位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宣传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宣传工作的具体机构及职责,确保宣传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做。
(二)强化宣传管理。要牢固树立“宣传无小事”的观念,加强宣传业务的学习,把握宣传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增强驾驭宣传工作的能力和本领,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坚持审核把关制度,确保各类宣传活动不出现政策偏差、舆论误导、报道失实、泄露机密等问题。
(三)明确工作责任。区局由综合调控处、办公室、价格监测处、价格协会共同负责价格宣传工作。综合调控处负责整体宣传工作的组织、主抓媒体宣传工作,办公室侧重负责政务信息宣传,价格监测处侧重负责网络信息宣传,价格协会侧重负责“刊物”信息宣传。局各业务处、直属局、中心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宣传工作,并指定一名宣传通讯员,认真做好本部门新闻稿件、政务信息、网络信息的搜集、整理、编写和报送工作。
(四)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区局各处室、直属局、中心要认真做好对外宣传材料、信息的审定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口径,确保新闻宣传的及时准确。所提供的各类宣传材料和信息,都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和签字。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发布和披露的重大价格信息,由综合调控处会稿、办公室核稿,并经局领导审定后,通过一定形式发布;通过政务信息渠道宣传、发布的信息,统一由办公室核定;通过网络宣传、发布的信息,由价格监测处核定,重大信息,须经局领导审签;通过《宁夏物价》、《宁夏价格政策信息》刊物宣传的材料,由价格协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