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考核评议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等。
(五)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十)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内容包括:
(一)是否接受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并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上岗执法资格证。
(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六)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是否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有无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八)有无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或创造良好经验被上级总结推广。
(九)其他应当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制发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根据年度行政执法目标、工作重点和执法实际,确定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评议考核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年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方案和标准,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当地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评议方法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主要采用日常考核评议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日常评议考核占30分,年度评议考核占70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时兼顾行政执法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