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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2.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于当月25日前,携填写完整的《苏州市市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补贴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已办理录用手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所属街道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当月新增人员申报手续。
  3.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补贴标准为每月233元,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308元。
  2.灵活就业人员于当月25日前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向社区提出享受社保补贴申请 。
  3.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户籍在吴中区、相城区或工业园区的,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区就管机构初审后,录入四级网络管理平台,市就管中心审批核算通过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创业培训结业的人员,自办实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享受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限满后可以延长一年。
  1.补贴标准参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2009年1月起补贴标准为445元。其中文发之日起新审核的以个体工商户方式参保的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为每月369元。
  2.创业培训结业人员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自办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银行帐号,于当月25日前到市职培中心填写《苏州市区创业培训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申报手续。自办实体(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须先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本人和所有职工(或雇工)的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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