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的通知
(苏劳社培〔2009〕1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建设,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提高培训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 2009年起,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且设立时间超过1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评估内容
(一)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资格,学校人员配置,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状况,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条件。
(二)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情况;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及设立分教学点备案情况等。
(三)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包括民办培训学校使用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办公、办学地点与核准地是否一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的是否一致;培训类别和层次是否与核准的一致等。
(四)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符合规定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完善教学(实习)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行政及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以及执行情况。
三、报送的材料
各职业培训学校须于每年1月 30日(今年3月10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下述材料报审批机关:
1、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评报告书(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