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表(附件二);
4、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5、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6、上年度被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相应整改材料。
四、评估方式和工作步骤
评估采取学校自查,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实地检查和省厅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下列工作步骤开展工作。
(一)准备阶段(每年1月10日前)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评估工作布置。
(二)自查阶段(每年1月10日~1月30日)
各培训机构每年从1月10日起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下载民办培训学校自评报告书,对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表》进行自我检查。各民办培训学校要全面理解评估指标的内涵,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照,力求做到依据充分、评分准确。在自评中发现不足的要进行自我整改,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 1月30日前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劳动保障部门。
(三)检查阶段(每年1月30日~ 2月末)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每年2月10日(今年3月 10日)起对民办培训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评估小组上门实地检查评估。
(四)抽查评估阶段(每年3月1日~ 3月10日)
省厅将根据学校自查和市、县(市、区)检查情况,组织评估小组进行抽查。
(五)审验阶段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评估合格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民办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合格专用章”,发还《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最长不超过 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职业培训机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书面总结报省厅培训处。
五、工作要求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确认民办职业培训学习继续办学资格的一项制度,各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自查和自评工作,认真准备、填写评估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各培训机构要通过评估活动,切实加强自身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保证学校安全,推进学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至评估截止日(每年1月30日)仍未申报参加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及时寄发《限期评估通知书》,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巧日内仍未申报参加年度评估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