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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四)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七)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住宅工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表(按规定结算价必须备案的项目);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十二)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内将城建档案初验整改后形成的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所有权时,建设工程所有权办理机构应核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所有权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验收地点

 

施工单位

 

验收时间

 

项目

核查情况

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工程量情况

 

城市规划、公安消防、城建档案等部门的验收情况

 

初验所提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情况

 

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

 

验收资料核查情况

 

施工单位意见:

(签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签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签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签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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