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海府办〔2008〕2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市房产局制定的《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内容不一致的,在适用中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的规定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
(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
本规定适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的建设,是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群众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套型比例。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海南省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选址和规划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