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规模分为小区和组团,户数在3000~5000户,人口在10000~15000人的为小区,户数在300~1000户,人口在1000~3000人的为组团,并按国家居住区设计规范要求配套相应的学校、商业、医疗、垃圾收集点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 不能达到第八条规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实际建设规模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套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学校、商业、医疗、垃圾收集点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的朝向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并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不宜建低层,应以多层(5~6层)、中高层(7~11层)为主、有条件的可建高层(12~18层)。
第十二条 我省海口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宜以中高层和高层为主,住宅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不超过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三亚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建设国际性滨海风景旅游城市对城市风景环境的要求,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其他市、县城镇(含垦区)城区范围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宜以多层和中高层为主,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不超过1.5。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在新区建设的绿地率,高层应不低于40%,中高层及以下不低于35%;旧区改建的绿地率,高层应不低于35%,中高层及以下不低于30%。
三、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住房户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等要求,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 住房户型平面应在符合功能空间关系紧凑和充分利用的原则前提下。具有良好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满足居住的舒适度和卫生条件。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左右,“两限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并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套型建筑面积应包括建筑的公摊面积。多层的公摊面积比应控制在15%以内,中高层及以上的公摊面积比应控制在18%以内。可按参考表1的套型指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