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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规模分为小区和组团,户数在3000~5000户,人口在10000~15000人的为小区,户数在300~1000户,人口在1000~3000人的为组团,并按国家居住区设计规范要求配套相应的学校、商业、医疗、垃圾收集点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 不能达到第八条规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实际建设规模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套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学校、商业、医疗、垃圾收集点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的朝向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并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不宜建低层,应以多层(5~6层)、中高层(7~11层)为主、有条件的可建高层(12~18层)。
  第十二条 我省海口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宜以中高层和高层为主,住宅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不超过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三亚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建设国际性滨海风景旅游城市对城市风景环境的要求,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其他市、县城镇(含垦区)城区范围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宜以多层和中高层为主,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不超过1.5。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在新区建设的绿地率,高层应不低于40%,中高层及以下不低于35%;旧区改建的绿地率,高层应不低于35%,中高层及以下不低于30%。

三、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住房户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等要求,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 住房户型平面应在符合功能空间关系紧凑和充分利用的原则前提下。具有良好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满足居住的舒适度和卫生条件。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左右,“两限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并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套型建筑面积应包括建筑的公摊面积。多层的公摊面积比应控制在15%以内,中高层及以上的公摊面积比应控制在18%以内。可按参考表1的套型指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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