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控制在65%以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住宅的阳台面积宜控制在5平方米以下,阳台的进深应控制在1.5米以下。
第二十条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层高应不高于3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40米。以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商住一体保障性住房,底层作为商业性用房的层高不高于4.50米。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无障碍设计原则的相关要求,7层及7层以上应设置电梯。
第二十三条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燃气供气。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使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四、装修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功能性条件,装修标准应满足表2的基本标准。
表2:装饰装修项目基本标准
序号
| 项目
| 装饰装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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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户门
| 防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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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起居室、卧室墙面、天棚面
| 水性内墙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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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起居室、卧室地面
| 普通地板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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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卧室门
| 木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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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厨卫门
| 塑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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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窗帘盒
| 简装窗帘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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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用水、热水管线
| PPR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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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阳台地面
| 水泥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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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窗
| 铝合金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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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厨卫地面
| 防滑地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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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厨卫墙面
| 瓷砖到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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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卫生间墙面
| 瓷砖到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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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厨卫天棚面
| 防潮乳胶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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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厨房灶台
| 砖砌不锈钢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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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厕卫洁具
| 节水型卫生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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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暖五金件
| 节水龙头、节水花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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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电管线
| 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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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灯具
| 节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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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空调
| 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PVC管统一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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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项目
| 达到现行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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