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装修宜一次到位,装修可采用“套餐或菜单选择,样板间引路”的方式,供入住居自由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分户设置水表、电表、燃气表等智能费终端,便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节能产品(光源、灯具、能控制开关及附件),外墙装饰为环保型涂料。
第二十八条 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高耐久性、污染低、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提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禁止或限制使用被列入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所选用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消防要求。
五、室外环境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室外环境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气候、民风民俗等特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
第三十一条 住区室外活动场地应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置经济、适用、安全的休闲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住区室外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植物,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三十三条 住区室外应尽量减少地面硬铺装。
第三十四条 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三十五条 住区室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第三十六条 住区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设置,停车位应采用植草砖。
第三十七条 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
第三十八条 鼓励住区室外照明设施采用太阳能与风光互补照明。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