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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装修宜一次到位,装修可采用“套餐或菜单选择,样板间引路”的方式,供入住居自由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分户设置水表、电表、燃气表等智能费终端,便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节能产品(光源、灯具、能控制开关及附件),外墙装饰为环保型涂料。
  第二十八条 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高耐久性、污染低、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提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禁止或限制使用被列入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所选用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消防要求。

五、室外环境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室外环境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气候、民风民俗等特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
  第三十一条 住区室外活动场地应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置经济、适用、安全的休闲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住区室外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植物,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三十三条 住区室外应尽量减少地面硬铺装。
  第三十四条 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三十五条 住区室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第三十六条 住区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设置,停车位应采用植草砖。
  第三十七条 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
  第三十八条 鼓励住区室外照明设施采用太阳能与风光互补照明。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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