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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责任制度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责任制度的通知
(海府办〔2009〕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海口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明确责任,防止发生市政公用设施被破坏或损坏的情况,形成有效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六)城市防洪设施。
  (七)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八)城市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三、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按法定程序批准建设完成后,按不同类别移交相应的产权单位。
  前款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是指能代表所有权主体对市政公用设施行使管理权利的单位。如绿地内的雕塑应由园林局、公共候车亭由交通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等。
  四、市政公用设施被破坏或损坏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属交通事故造成的,由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同时将市政公用设施被破坏或损坏的情况通报产权单位。
  (二)一般性人为损坏,属综合执法范畴的,由城管部门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处罚。
  (三)属人为故意破坏的,由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治安或刑事责任。
  五、发生市政公用设施被破坏或损坏事件后,在执法部门处理的同时,产权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建设被破坏或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如交通设施由交警部门负责恢复建设,环卫设施由环卫部门负责恢复建设,城市绿地内的设施由园林部门负责恢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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