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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0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0.726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12%,“十一五”期间年均降低 2.29%;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 130 立方米。
  (二)减排目标。到 2010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5130吨/年,二氧化硫(SO )排放总量控制在 700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
  (三)总体要求。各区和保税区、高新区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教育、卫生、海洋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加强指导和协调。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全市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2、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各金融机构)
  3、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报告(核准、备案,下称“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拟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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