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9]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联检,认真消除行政区域界线纠纷隐患。
  2002年7月,国务院实施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2007年5月,我省实施了《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界桩损坏、丢失现象严重;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因一些勘界遗留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两权分离”地区和省际未划定界线区域,矛盾纠纷还比较严重,甚至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影响到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的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必须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要按照《条例》《办法》,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及时消除争议隐患。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它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条例》《办法》的行为和事件。各级政府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毗邻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坚决杜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的各行其是和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政府驻地的搬迁,市州和县市区政府绝不能擅作主张,自主调整和搬迁,必须报省政府同意,经省民政厅批复后,才能调整搬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