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国家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和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形成协议,共同保护跨界资源,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确保不发生矛盾纠纷。严格区分界线纠纷与跨界资源利用发生的矛盾,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它资源,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严格遵守《
水法》和《
防洪法》,切实维护毗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水事纠纷的发生。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杜绝隐患,防止引发新的纠纷。
二、明确职责,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稳定。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合调研,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科技部门要对勘界成果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界线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跨界资源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监察机关要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财政要把界线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省财政要加大对界线管理的投入力度,将省区之间和省内毗邻市州之间的界桩维护和修复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测绘部门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