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劳社〔2008〕13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深入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依法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办职业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为我市教育事业、特别是职业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壮大过程中,一些学校在招生、收费、教学、学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影响了民办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个别民办学校存在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也反映出了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把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工作
(一)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工作,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严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支机构、教学点或以提高班、高级班等名义将学生转移到其他学校学习。因学校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教学地点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办新学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