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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工作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建立一套包括受理、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许可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明确行政许可期限,向社会公告,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成立行政许可评估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由有关专家、工作人员组成的行政许可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举办者提交的的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规范工作文书和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内容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规范的行政许可工作文书,并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出具。应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许可工作档案,实行一校一卷、一卷一号,并由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五)规范名称核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报前,应事先向市局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使用校名或重复申报等情况。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武汉市××区××职业培训学校。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办学事项变更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事项变更的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行政许可范畴内开展办学活动,学校举办者、校长(负责人)、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等事项的变更,实行事前审批。学校在变更前须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的情况,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跨区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址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学校审批手续,同时向原办学地址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申请。
  (二)坚持招生简章(广告)和收费备案公示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和收费公示规定,要对招生简章(广告)中的学校名称、招生专业、培训层次、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备案,不得发布。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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