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执行,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严禁将教师收入与招生学费收入挂钩。
(三)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专业工种分类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入学注册登记表》,在学生入学后一周内,将《注册登记表》及相关电子档案报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规范学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活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活动,参加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违法违规印制、滥发未经国家认可的证书,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坚持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对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实施前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照《设置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准予继续办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投诉登记制度,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和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对于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要及时提出警告或下达整改通知,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要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记录归档,作为学校年检和参加各项评比活动的依据。
四、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要及时收集分析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掌握本地区职业培训资源状况,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理设置专业,根据需求调整培训内容;指导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实现优质实训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二)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库,并定期对校长进行培训。要严格执行校长任职审核标准,对于不合格、不称职的校长,要提出警告并建议学校董事会予以更换。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和教研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师上岗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