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7号 2009年2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保持企业竞争优势,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依法减免缓交有关规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8〕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停止审批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停止审批设立新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的税费负担。经认定的工业困难企业,缓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价收取,银行部门抵押物贷款评估费减半收取;给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政策。
(四)缓缴环境资源类收费。资源开采型和消耗型企业的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保排污费等环境资源类收费缓征一年,到2010年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期补缴。发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和环保费缓征3个月。上述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二、认真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全省国税部门要公布有关增值税转型的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和操作规程,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各级经贸委要对企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牵头,省经贸委配合。
三、努力降低企业运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