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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调整公路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将现有集装箱车辆适用的标准由六类调整为三类,降低集装箱车辆公路通行费。此项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大力发展集装箱铁海联运。对经厦门、盐田等港口进出口的铁路集装箱运价实行下浮,扶持进出口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对经厦门港进口铁矿石等大宗物资实行优惠运价。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南昌铁路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配合。
  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组织开展净化市场环境助推企业拓展市场专项行动。搞好国外市场调查,及时了解掌握市场需求,组织参加境外展销会、交易会,广泛开展商品推介、市场开拓活动。研究制定企业“走出去”发展规划,重点推动我省有比较优势的汽车、家电、农机具、纺织服装等行业生产企业有序进入南美、非洲、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出口。鼓励企业抓住机遇,收购境外公司的经营权,拓展海外分销渠道,建立共同研发、培植产品品牌机制,共同开发利用能源和矿产资源,加快培育我省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建立境外资源勘探开发风险基金,对我省企业“走出去”从事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业务提供专项支持。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企业提供国际金融形势变化情况及国内外相关政策信息。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机械行办配合。
  五、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加强政策引导。制订和完善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技术改造投资发展方向,把高新技术产业确定为技术改造投资的优先领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或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等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配合。
  (二)给予资金扶持。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已经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高新产业重大项目予以资金扶持,主要采取信贷担保、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三种扶持方式。每年整合财政资金不少于2亿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新产业重大项目,引导社会投资投向高新产业领域。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三)强化协调服务。加强对高新产业重大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新建项目及早开工,力争在建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建立项目联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工商登记、银行贷款等相关手续。加快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及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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