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08〕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