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和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