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