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区化粪池管理实施意见
(宁波市城管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化粪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改善人居环境,现结合我市城区化粪池管理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级有关部门统一协调,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各负其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化粪池综合管理,积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工作实效,确保城区人居环境健康卫生、整洁有序。
二、化粪池管理责任人
根据“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区化粪池的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非住宅区的化粪池管理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二)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和产权多元化建筑的化粪池管理,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老小区和产权不明的化粪池管理由当地街道社区负责。
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化粪池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辖区化粪池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支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化粪池管理措施,将化粪池管理纳入物业服务监管和综合考评范围,将其作为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和物业服务示范小区的评比条件;协调解决化粪池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
四、化粪池管理措施及标准
(一)实行定期清理。城区化粪池实行定期清理,每年不得少于1次。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化粪池的管理责任人应与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清理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清理费用。
化粪池清理范围包括化粪池本身以及前后与之连接的第一个窨井。净化池填料由管理责任人委托专业部门更换。
(二)严格按要求作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有关化粪池的安全使用标准进行清理作业。清运作业必须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确保道路畅通;作业结束后及时将池盖、沟盖复原或者修缮,清洁作业场地。清运物须运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置点进行专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