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03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按照云政办发〔2007〕203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对省级安排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当年省下达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及时下达各相关县(市)区,各责任单位要强化措施,确保按规定完成移交接收工作。
三、按照“费随事走”原则,移交属地的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相关费用按云政办发〔2007〕203号文件规定执行,3年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因承担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后带来财政困难的地区,按程序申请省财政从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