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27.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灵活就业、稳定就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市农村劳动力25万人,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以上。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提高农村劳动力培训资助标准,放宽培训资助次数限制,健全稳定就业激励机制。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制定生态区农民向城镇转移就业计划和措施,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发展壮大县域、镇域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制定产业集聚区优先吸纳生态区农民转移就业政策。研究制定农民自主创业项目导向,搭建信息发布交流平台。
28.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2012年前覆盖全体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增强基金调剂能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成本,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列支。多种形式稳定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贯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通道,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安置办法,做到即征即保、先保后征,2010年前基本解决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全面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无障碍转移接续。
29.统筹城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将各项城市社会救助政策向农村延伸。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分类救济、应保尽保。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力争到2012年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镇低保标准的70%以上。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不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家庭准入制度和城乡家庭收入核算制度。制定低保与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办法。完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制度,改善农村社会福利设施条件。统筹城乡优抚安置政策,逐步缩小城乡待遇差别。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慈善事业,鼓励志愿者(义工)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
十、统筹城乡社会管理和行政管理,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互促共建机制
30.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依公民经济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市内户口准入制。探索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实施以身份证为核心凭证的社会管理模式,探索居住证管理制度等辅助政策。新出台的政策,不再沿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乡二元体制的设计方案,同时预设政策转接办法,逐步消除二元户籍制度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