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民政局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宁波市民政局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编制外用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的管理,保障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职工是指由各单位聘用的不纳入编制内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编外用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职工的,应提前上报编外用工申请。
机关各处室、财政全额(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聘用编外职工计划,报局同意后,由市人事部门核准,市财政部门确认经费来源。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聘用编外职工计划,报局同意后,向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聘用编外职工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编外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经济、刑事等不良纪录;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工勤岗位一般要求高中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编外职工聘用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