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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各单位上报聘用编外职工的申请,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条件、岗位职责、聘用人数等事项;

  (二)经局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公布聘用岗位;

  (三)各单位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各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技能等情况,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五)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人员须进行体检;

  (六)财政补助单位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局审核;

  (七)各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局政治处备案。

  第七条 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确属特殊需要的,须经用人单位申报才能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聘用退休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各单位聘用编外职工,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并按劳动部门提供的文本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的管理按相关人才派遣协议书执行。

  第九条 对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条 各单位与编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并按季度填写编外职工增减表报局政治处备案。

  第十一条 编外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岗位确定,但不得低于宁波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聘用的编外职工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编外职工的日常管理,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编外职工的考核工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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