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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9〕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优势进一步显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但我省生态环境仍然十分脆弱,特别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增多,对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重要途径,充分认识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意义,增强林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林地资源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提高节约和保护林地资源意识,规范林地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和完善林地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生态环境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占用征用林地行为
  (一)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占用征用林地实行年度定额管理制度。国家下达的年度占用征用林地定额,必须严格执行。勘查、采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各项建设工程,有建设用地可以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尽量不占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林地,尽量避免占用征用现有的乔木林地、竹林地、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古树、大树、珍稀野生植物群落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建立和完善占用征用林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涉及占用征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就项目选址征求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选址未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建设项目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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