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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和监管。
  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按规定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和相关材料;项目占用征用林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要分别向林地所在地涉及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具有法定审核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严禁为规避法定审核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拆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使用林地、分期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审核审批手续。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对已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和面积进行拨交,跟踪检查用地过程,防止超审批面积占地、擅自变更地点等非法使用林地行为。需要采伐被占用征用林地上林木的,在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后,必须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大树、名木的,按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
  各地在调整城市发展规划时,需要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纳入相应的城市发展规划范围的,原则上不能改变林地的用途、林场性质。要坚决防止借调整城市发展规划之机,随意肢解分割甚至将国有林场大量林业用地规划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违法开垦的必须退耕还林。
  (三)加强对采石、采砂、取土使用林地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采石、采砂、取土场的清理整治工作。在下列地域林地内禁止开设采石、采砂、取土场:1.大江、大河两侧和大中型水库及其他重点水源区周围第一重山脊内;2.高速(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内;3.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域内;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禁采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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