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林业、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兼顾生态、环境、景观、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对砂石料、土料的需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砂石、土料开采规划。规划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实施。凡不符合规划的,林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地、土地的审核审批手续。各项工程建设均应在规划的开采地点和范围内开采砂石,因对土质、石质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独立的开采点,但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封闭并造林绿化。对规划前已在规划开采区域外取得相关许可开采的砂石、土料场,要采取适当措施调整迁建到规划开采的区域内。
三、稳定和维护林地权属,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稳定林地权属工作,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平调、无偿划拔等方式改变集体林地或国有苗圃、树木园、植物园、种子园等场圃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林地权属明确并已核发全国统一制式林权证书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书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调处明晰。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在颁发林权证书工作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相应的地块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将退耕还林地依法纳入林地管理,以维护林权的稳定和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流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等现象。各类国有林地资源在国家没有出台流转办法前,一律不准流转。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涉及到林地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把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补助费足额列入投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建设项目业主足额兑现有关补偿补助费用,使林地、林木权利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各类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原林地权利人,对于逾期不归还的,应当按照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坚决予以查处,保护好被占用林地权利人的根本利益。被占用征用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不变,采伐的林木归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用地单位需要留用的,应当与林木所有权人另行协商。
四、加大执法和队伍建设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占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