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批准的客运站点进站经营,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
3.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符合规定要求,内部结构无擅自改装和拼装,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4.车辆有无服务质量的投诉记录及在津违规经营的处罚记录。
5.车辆的有效证件内容一致。
三、审验的方法
1.本市客运企业或客运车辆经营者,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填报《2009年度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审验(换证)表》一式二份或《2009年度道路包车客运车辆审验表》一式二份;外埠进津班车客运车辆经营者,向终到地客运站所属驻站运管办公室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填报《2009年度外埠进津班车客运车辆审验(换证)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审验(换证)表》),并按要求提供车辆审验材料。
2.外埠进津班车客运车辆经营者须在填报的《审验(换证)表》经营业户名称一栏加盖客运企业公章。
3.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审验的内容和要求,对客运车辆及审验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审验(换证)表》内如实签注合格意见。
4.客运经营者按照审验的时间要求,指定专人持已签注初审合格意见的《审验(换证)表》以及审验材料到市处运政大厅办理审验手续(每周二、四)。
5.市处登记科对审验合格的车辆签注意见,在《道路运输证》上签注审验有效期、加盖年审专用章,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客运证》。
四、审验应提供的材料
1.本市客运车辆应提供的材料
(1)《2009年度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审验(换证)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或《2009年度道路包车客运车辆审验表》一式二份(附件二)。
(2)班车客运车辆提供经驻站运管人员签字的客运站点进站《服务合同》。
(3)《道路运输证》和《客运证》。
(4)包车客运车辆提供《天津市道路客运包车合同》。
(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6)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7)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及复印件。
2.外埠客运车辆应提供的材料
(1)《2009年度外埠进津班车客运车辆审验(换证)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