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
种类
| 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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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 警告;
责令改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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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撤销登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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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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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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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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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尚不构成犯罪的。
| 停止从事业务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撤销登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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