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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第11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1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律师法》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律师执业审核

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5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1项-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6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从事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从事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8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9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7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0

公证员执业审批

1、《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8项-公证员执业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1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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