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
受理岗位:行政许可审批室(驻本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D
厅第130、131窗口)
审查岗位:第1-6项 律师工作管理处
第7项 行政许可审批室、基层工作管理处
第8-9项 行政许可审批室、司法鉴定管理处
第10项 行政许可审批室、公证工作管理处
第11项 行政许可审批室
审核把关机构: 政研室
审核把关岗位: 法制科
决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局长(或经局长全权授权的驻本市行政许可服务
中心审批室首席代表)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送达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查告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写出拟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人员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
4、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5、制作执业证书;
6、办理时限:详见下列法律规定,需要延期的制作延期通知书;
(1)第1-6项的办理时限:《
律师法》第
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第7-12项的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申请材料、主管局领导审批意见、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审查材料、申请材料等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呈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3、办理时限:××天;
4、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