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民发〔2009〕8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
现将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
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为更好解决我市公民的事实收养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抚养事实公证问题
(一)凡于1992年4月1日(
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由于当事人不符合原
收养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关系公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实领养人与被领养人已生活多年,确实建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公证机构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二)申请抚养事实关系公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抚养人夫妇双方申请的,如有一方不能亲自办理,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公证。
(三)办理抚养事实关系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证件、证明:
1、抚养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抚养人为单身的提供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抚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抚养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3、抚养人须提供保证抚养事实真实,对被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的保证书。
(四)公证机构受理抚养事实公证申请后,须调查核实抚养事实的真伪情况(被抚养人超过10周岁以上的,须询问其意思表示),并将核实记录归档留存。
(五)公证机构对符合抚养事实公证规定的应出具抚养事实公证书。抚养事实公证参照收养关系公证收取公证费,外出调查费依相关规定收取。
(六)涉及到计划生育相关问题时,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被抚养人,纳入抚养人本人生育子女数。
二、关于被抚养人户籍登记问题
已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抚养人可为被抚养人提出户籍登记申请。持办理公证手续时提交的证件、抚养公证书、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等复印材料,到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经审查情况属实的,须单独立户,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关于1999年4月1日(《
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事实收养登记问题
解决1999年4月1日后形成的事实收养,依据《通知》要求,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收养人入福利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提交的证件、证明:
1、收养人户籍簿、身份证;
2、由收养人及两个证明人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收养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一式三份),并由收养人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3、由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二)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告知收养当事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童)申请办理福利院入院手续。
(三)社会福利机构自受理收养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2个月内完成入院手续,并按照儿童福利院收养弃婴落户办法办理集体户籍登记。
(四)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到所在区县民政局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手续办理收养登记。
(五)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还需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本人收养前的子女情况证明,并加盖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公章。
四、已经确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收养人户口迁移手续。
五、符合《通知》规定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由弃婴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我市事实收养问题存在的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通知》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真解决好我市现已形成的事实收养问题。
附件:
1、抚养事实证明
2、收养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3、子女情况证明
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1
抚养事实证明
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街居民) 、 是夫妻关系(即抚养人),婚生子女: 、 。
抚养人于 年 月 日至今与被抚养人
共同生活。
特此证明
单位档案部门(或居/村民委员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