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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子女情况证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女,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二人于     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女,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二人于     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   (男、女),         日出生。
  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4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报案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捡拾时间

捡拾地点

见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服务处所及职业

收养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服务处所及职业

捡 拾 经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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