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子女情况证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
月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女,
年
月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二人于
年
月
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
月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女,
年
月
日出生,初(再)婚
住 址;
。
二人于
年
月
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
: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4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报案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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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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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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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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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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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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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捡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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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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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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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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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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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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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处所及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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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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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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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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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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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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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处所及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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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 拾 经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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