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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一)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自查阶段。

  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现有的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收入使用范围及收费收入的支出总额等)进行自查,并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上报表,形成自查报告及清理意见,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4月30日前上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市直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传真):0411-83630154)。对拟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同时上报继续保留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对限期未报项目,一律列为取消项目。

  (二)2009年5月4日至5月20日为审核阶段。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清理规范要求,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清理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同时抽查部分企业缴费情况,检查相关单位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瞒报等问题,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核查,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清理意见须于2009年5月20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三)2009年5月21日至6月15日为整顿规范阶段。

  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有关政策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待上报省物价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把握政策(相关政策和清理上报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wjj.dl.gov.cn),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不走过场。

  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上报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上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收费对象2008年收费收入清理意见备注
保留降低标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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