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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国土资发[2009]4号)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鞍国土资[2008]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让新设矿业权委托交易问题

  按照省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66号)规定,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市级或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因此,对你局提出的将市审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新设采矿权委托海城市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做法,不符合省厅文件规定。

  二、关于协议出让矿业权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同时,省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明确规定了"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的制度。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采矿权审批权限对采矿权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除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国务院或者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外,一律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对于你局提出的优先协议有偿出让给县级政府矿业权问题,必须符合上述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否则,不能协议出让。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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