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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4.规范产业园区申报审批程序。产业园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类。在国家政策允许审批产业园区后,拟新设立产业园区的,由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按照有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设立国家级产业园区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申请设立省级产业园区的,由省政府审批。

  拟对现有省级产业园区扩规或合并调整的,由市州或扩权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国家级产业园区扩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建立产业园区考核制度。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湖南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重点对各类产业园区的开发进度、招商引资、发展水平、服务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对考核优秀的园区和为园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开发进度慢、入园企业少、土地利用率低、生产经营粗放、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园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省级产业园区资格。

  6.加强交流和合作。建立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对产业园区的协调服务,促进产业园区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产业园区进行省内互访或赴外省考察,相互学习交流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等方面的经验。利用国内大型展会、区域合作活动、湘商大会等平台,进一步增强各类产业园区与各类商会间的联系沟通,促进各地商会与产业园区的战略合作。

  三、完善管理机制

  7.加强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在产业园区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行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党工委与管委会合署办公。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按《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湘编[2003]15号)规定办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置,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在产业园区设立派出机构,代表本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8.落实管理职能。在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设立市州或县市区的相对独立的财政派出机构和相应的一级国库或代理支库。上述产业园区须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逐级上报的,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内所行使的相关管理职能,应委托授权给园区管委会行使,确因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授权的通过其在园区的派出机构行使。产业园区内企业须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发、年审的各种证书,由各有关部门在证书上加盖法定公章、登记证号后,委托其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年审等事宜。建立全程代办机制,凡涉及产业园区内企业的审批、审核事项,由园区管委会实行全程代办。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规范统计工作。严格控制对产业园区及企业的各类检查行为。对必须进行的例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将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抄送园区管委会备案。实施检查时,要事先通知园区管委会派员参加。除计划确定的检查和特殊情况(如违法、环境污染等行为)外,平时不得随意到园区对企业进行了检查。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加强对产业园区收费的监管,严格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性费用,由园区管委会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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