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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制订的《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征收对象
  本省户籍公民违反《条例》或者居住本省的外省户籍公民违反其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主体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社会抚养费可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设区的市属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应当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置制度。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征收标准。未实行协商前置作出征收决定的,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向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直接撤销或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作出的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两地跨省的,报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三)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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