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具体标准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性质、情节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具体标准。
(二)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程序
1、立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对象,应当立案。
2、确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拟收取5000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决定;拟收取5000元以上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集体研究后决定,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3、作出收取决定。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制作并送达《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决定书》。
4、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对象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纳入社会抚养费管理。
(三)终止妊娠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1、申请。当事人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向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付手续。
2、退款。经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确认后,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退付书》,退付终止妊娠保证金。当事人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存折)的,由代理银行在五日内将终止妊娠保证金如数划入当事人个人账户;当事人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可退付现金,委托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十日内退还当事人。
三、资金管理
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及终止妊娠保证金,必须按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县级国库。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上年结转和当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社会抚养费不征收调节基金,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以社会抚养费收入抵减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
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管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购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下发执收单位。各执收单位应健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个案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如实反映每个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实行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