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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现将《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为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推进本市统计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本市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

  二、考评内容

  (一)统计法制基础工作;

  (二)统计法制宣传工作;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四)统计巡查工作;

  (五)工作创新。

  三、考评标准

  (一)统计法制基础工作(23分)

  1.制定并上报年度法制工作要点;(2分)

  2.按时报送年度法制工作总结;(2分)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工作,按时报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2分)

  4.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工作;(1分)

  5.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在统计信息网公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2分)

  6.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信息,年度报送数不少于6条;(6分,全年报送数为0的不得分,报送1条得1分;超过6条的报送1条附加1分,被国家采用1条附加1分)

  7.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法规培训;(1分)

  8.参加统计法制工作例会并完成各项交办任务;(2分)

  9.积极组织参加各类重大竞赛和征文、征稿活动;(3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附加2分,获得市级奖项的附加1分)

  10.统计法制工作台帐齐全,并及时归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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