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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统计法制宣传工作(32分)

  1.制定五年普法规划或年度普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4分)

  2.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并开展有关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4分)

  3.积极组织机关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4分)

  4.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18分)

  (1)每年举办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4分)

  (2)结合年定报布置会议宣讲统计法律法规;(3分)

  (3)举办基层统计人员统计法律知识讲座;(3分)

  (4)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本市宪法宣传周、统计法制宣传旬开展法制宣传活动;(3分)

  (5)结合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的“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制宣传;(2分)

  (6)充分利用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广告、横幅、黑板报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面向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3分)

  5.按时报送有关重大统计普法活动总结材料。(2分)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30分)

  1.查处统计违法行为(20分)

  (1)配备专兼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2分)

  (2)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8分)

  年初制定并上报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检查的专业、时间、对象、组织形式等;(2分)

  对上一年度执法中发现的违法单位进行回访检查;(2分)

  结合统计工作重点,选取有关专业按一定比例开展执法检查;(2分)

  检查前按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1分)

  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依法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1分)

  (3)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10分,附加4分)

  对统计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1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有关要求规范制作法律文书;(2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适当,符合法定程序;(2分)

  建立健全“统计违法单位法人谈话”制度;(2分)

  未发生经行政复议或诉讼后被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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