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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予以结案。(1分)

  (4)认真、及时办理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附加2分)

  (5)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附加2分)

  2.统计执法监督(10分)

  (1)严格执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备案、报告制度;(1分)

  (2)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案卷评查自查工作;(2分)

  (3)按要求上报典型统计违法案例;(1分)

  (4)及时报送《上海市统计执法情况统计表》;(4分)

  (5)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各项配套制度。(2分)

  (四)统计巡查工作(5分,附加2分)

  1.建立本地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2分)

  2.结合实际对本地区统计工作情况开展巡查;(3分)

  3.被抽查单位积极配合市统计巡查组做好各项工作。(附加2分)

  (五)工作创新(10分)

  1.积极开展法制工作理论研究,并形成论文或研究报告;(2分)

  2.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效果显著的;(2分)

  3.举办一定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社会影响的;(3分)

  4.工作有创新并形成特色,创新与特色经验在全市推广的。(3分)

  四、考评办法

  本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工作采取自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评分的基础上,再由市统计局法规处组织对上一年度统计法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最终确定考评分数和考评等次。

  评分方式主要采取扣减法,考评的基本分值满分为100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附加得分。各项工作按照目标要求完成的得到相应分值,完成质量不佳的酌情扣分,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得分。

  考评等次分为三等,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89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附加分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参考。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将进行通报表彰,对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将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其他事项

  (一)本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由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并通报表彰。

  (二)考评标准中涉及的反映各项工作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报送资料不全或迟报的酌情扣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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