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激发全市人民的创业热情与活力,营造良好创业氛围,促进机制和技术创新,加快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步伐,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优惠政策,激活创业主体
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支持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努力培育催生更多更强的市场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对下列人员从事创业活动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按每年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5年。创业初期家庭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放宽到200万元。对创业项目通过设区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为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人事档案代理费,免费求职登记,免费参加创业指导,免费进入人才库。
自主创业的,按规定通过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对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三)转业退役军人。符合计划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办、创办企业或自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3年内保留其干部身份和安置资格。3年期满,本人要求安置的,由有关部门按现行安置条件进行安置,如有政策调整,按其中优惠的政策执行,工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