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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二、放宽准入和登记条件,降低创业门槛
  进一步放宽在准入领域、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方面的限制,为鼓励更多的创业主体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十)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允许各类创业主体进入。鼓励和支持创业主体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各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投资和建设。
  (十一)放宽注册资金和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出资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十二)放宽对登记名称的限制。私营有限公司,不受注册资金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均可冠以“沧州”或“沧州市”名称,原冠有县(市、区)名称的,可以申请变更。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中科技型、服务型、出口创汇型在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冠用“河北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其中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为1000万元以上,子公司可降低为2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
  (十三)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有关系利害人的业主同意,可作为生产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加强创业扶持,完善创业服务
  在政府资金引导、信贷资金倾斜、融资担保、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基地建设、信息服务等方面对全民创业进行全方位支持,逐步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创业支撑服务体系。
  (十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设立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辅导机构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建设、对产业集群技术平台和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辅导服务的适当补偿。市财政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并按每年10%的幅度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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