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争取信贷资金支持。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规范和完善银企对接平台,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较大规模的银企对接活动,侧重解决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
积极申办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自然人和法人,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小额贷款公司。到2010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本着“只贷不存,风险自担”的原则,开展运用资本金发放的小额贷款业务,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的信贷支持。
(十六)加快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到201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营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正常运营的担保机构,由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按其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十七)开展创业培训。引导有资质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对民办培训机构,凭相关证明,按培训出创业者的多少进行财政补贴。
实行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联运机制。对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取得营业执照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获得2万元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3年;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十八)加快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制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规划,今后三年,各县(市、区)每年都要拿出50亩用地计划,用于创业辅导基础建设,并引导创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区内选址。到2010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对投资达到5000万不足2亿元的创业辅导基地,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的50%,由受益财政作为支持性资金用于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投资达到2亿元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有关部门要帮助申报省级示范基地,争取享受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创业辅导基地,要对特别困难的创业主体进行扶持,对其免收租金2年。
(十九)搞好信用评价。进一步建立完善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全市级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对创业主体的信用评价活动。对承担公益任务的中介信用服务机构,市财政按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
(二十)加强信息服务。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为市场主体提供基础管理、行业数据、信息查询、产品开发、会展招商、人员培训、技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在特色产业领域组织认定和建设一批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发展一批面向中小企业和特色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四、优化创业环境,强化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