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全民创业推进工作的领导,为全民创业提供优良的软环境和组织领导保障。
(二十一)优化政务环境。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方式。
(二十二)优化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人本执法,实行轻微不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二十三)优化市场环境。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十四)加强领导。成立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中小企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商务局、金融办、银监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二十五)试行全民创业重点项目“一卡通”。项目由各县(市、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筛选上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核准,凭“全民创业一卡通证书”,享有与市“一卡通”重点建设项目同等的优惠服务内容。证书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制作。
(二十六)扎实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制定出台鼓励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本意见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时检查,加强督导,抓好落实。
(二十七)严格考核。市政府依据鼓励创业工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将创业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创业辅导基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市中小企业局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严格的考评机制,按年度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意见,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支付使用。各县(市、区)也应建立考核和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八)本意见所说的创业,是指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因违法经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污染环境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