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政字〔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沧州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冀政办〔2009〕7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环节过多、办理时间过长、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最大限度地精减许可和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许可和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缩短许可和审批办理时间,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其他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范围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过程,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园林、绿化、环卫、国土资源、监察、环保、商务、安监、规划、消防、城管、档案、人防、地震、电力、供水、热力、燃气、招标、水利、气象、劳动保障、卫生防疫、文物、审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
(一)条块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涉及和设定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各类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二)依法审定。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对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严格规范,能调整的调整,能合并的合并,能取消的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予以取消或停止。
(三)非报即停。本次清理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法律、政策依据等情况报送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瞒报、漏报的一律视为取消。
(四)政务公开。对保留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公布的一律不再执行。
四、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3月18日前)。制发《沧州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及“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
(二)自查清理(3月18日至3月23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管委会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含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外资)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暂停执行、保留、改变管理方式、可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意见,并附该事项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办结时限和用章情况等,同时填写“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统计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3日前将清理规范意见和统计表格一并送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