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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a)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b)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c)取费费率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为准;
  (d)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2.2  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1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意见。承包人报送的变更计价文件中应当附套用单价的详细组价明细。
  32.2.2 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如果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自己所掌握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但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2.2.3 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合同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2.2.4 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2.2.5 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洽商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在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2.2.6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
  32.3  计日工
  32.3.1 如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变更工作。
  32.3.2 如果承包人认为相关变更工作不适宜按照第32.1款约定的变更计价方法计价,要求按计日工的方式计价,承包人应当在执行有关工作前不少于3天的时间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商发包人后应当在2天内予以答复。
  32.3.3 对此类变更工作,已标价的计日工项目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2.3.4 承包人应当向监理人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人提交订货报价单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
  32.3.5 对此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人提交:
  (1)聘用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
  (2)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
  32.3.6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在上述清单和报表上签字。发包人和监理人收到上述清单和报表后7天内未签字确认,同时又无任何其他批复意见,则视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已确认。
  32.3.7 承包人应当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并随当月的进度请款单呈交给监理人,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

33.支付


  33.1  预付款
  33.1.1 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规费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33.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以无息的方式预付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1.3 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  工程进度款
  33.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2 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和周期按照第13.4款要求编制进度报告,并作为进度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监理人。进度报告的提交时间及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3 工程进度款申请
  监理人在收到进度报告后14天内会同发包人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此书面形式通知后14天内,根据发包人、监理人的审核和批复意见并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付款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进度报告在内的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当期应得的工程进度款包括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和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款,其中:
  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包括:
  (1)当期实施完成并经监理人计量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
  (2)按照第33.3款确定的当期应当支付的措施项目费和总承包服务费;
  (3)当期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调整额;
  (4)依据合同文件当期应当增加或扣减的任何款项(包括计日工在内的变更),工期延误赔偿金除外。
  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为按照不同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付款条件列项和准备当期应当支付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同时包括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申请。
  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款,为按照不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合同付款条件列项和准备当期应当支付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采购供应款,同时包括相应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采购供应款申请。
  33.2.4 进度款付款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下,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后的14天内,监理人应当向发包人发送一份进度款付款单,列出其认为该期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及应当抵扣的预付款金额及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抵扣的其他款项金额,得到发包人批准后,将一份副本开具给承包人。该金额也应当按照第33.2.3项划分的项目分列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应当支付给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和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当期采购供应款,同时列明该期应当抵扣的预付款。如果监理人认为该期无任何应付款额,应当立即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如果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的某部分有争议,监理人应当就无争议的部分开具进度款付款单。
  33.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和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以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并以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的款额扣减当期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后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以发包人确认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并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的款额扣减当期应抵扣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预付款支付承包人。
  (3)按照发包人确认的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范围之内的当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款支付承包人。
  33.3  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 除按照第33.1款的约定于预付款支付时已支付给承包人的相关比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3.2 其他项目价款内的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当期累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占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合同价款的比例而分摊支付;或按照各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的当期累计供应完成的供应价款占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的供应合同价款比例而分摊支付。
  33.3.3 如果承包人未填报所述项目的价款,则进度款支付时将不会支付任何相关价款。
  33.4  延期支付
  33.4.1 发包人未按照第33.1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按照第38.1.1项约定执行。
  33.4.2 发包人未按照第33.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按照第38.1.1项约定执行。
  33.4.3 发包人未按照第36.2款的约定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外汇和汇率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工程竣工


  34.1  竣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竣工验收:
  (1)本工程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完毕;
  (2)申请竣工验收的资料齐备完整;
  (3)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34.2  竣工验收
  34.2.1 当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具备第34.1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给监理人审查。
  34.2.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第34.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的时间及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2.3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未达到第34.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还需进行和完善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当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3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如果本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对本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重新办理验收。
  34.4  通过竣工验收
  34.4.1 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第34.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34.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上应当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按照第34.2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在第34.2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尚未按照第34.2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擅自进驻或使用本工程,则发包人进驻或使用本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4.2 如果承包人书面承诺会履行余下的责任,在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有权允许承包人将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承包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余工作。
  34.5  工程竣工
  34.5.1 当本工程按照第34.4款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按照第35.1款进行移交。
  34.5.2 在办理本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从现场撤除其经监理人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和工程设备、人员,经监理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发包人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
  34.5.3 届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撤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否则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4.6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文件约定的符合国家及北京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以及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料。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料及竣工资料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工程移交


  35.1  本工程按照第34.5款具备移交条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时间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在此移交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积极地配合发包人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工程的相应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5.3  发包人如果在本工程尚未正式竣工及尚未取得承包人同意时进驻或使用本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而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4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拒绝承包人移交本工程,发包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6.竣工结算


  36.1  竣工结算报告
  36.1.1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36.1.2 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完成审核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6.1.3 如果本工程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承包人应当在本工程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4天内,汇总本工程的总结算并直接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总结算汇总资料后28天内完成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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